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礦業(yè)權轉讓交易過程中的拍賣活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fā)[2003]197號)和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北交所進行的礦業(yè)權轉讓交易,掛牌信息發(fā)布期滿產生三個(含)以上意向受讓方,并經轉讓方選擇采取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礦業(yè)權轉讓交易的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拍賣活動由拍賣機構具體實施,北交所負責拍賣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本辦法中競買人指在掛牌信息發(fā)布和拍賣公告期間提出受讓申請,并經北交所受理參加競買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中買受人指以最高應價競得交易標的的競買人。
本辦法中拍賣機構指具有北交所服務會員資格并具有相關資質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
第二章 拍賣的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轉讓方應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并在北交所備案。
第七條《委托拍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及拍賣機構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范圍、規(guī)模;
(三)轉讓方提出的保留價(掛牌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礦業(yè)權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轉讓方應按照北交所及拍賣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拍賣機構應對轉讓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賣要求以及對拍賣標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審查,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條 拍賣機構應當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公告;
(二)拍賣標的說明(轉讓方的名稱和地址;拍賣礦業(yè)權的名稱、地理位置、面積、范圍、拍賣采礦權的還應該包括礦產資源儲量情況和開采技術條件等);
(三)競價規(guī)則;
(四)拍賣成交確認書文本;
(五)礦業(yè)權交易合同文本;
(六)拍賣人認為需要編制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拍賣機構在相關報刊媒體和北交所網(wǎng)站(http://www.cbex.com.cn)發(fā)布拍賣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一條 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公告期;
(四)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五)競買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六)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x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在信息發(fā)布期內經北交所受理的意向受讓方,應于拍賣公告期內在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xù)。
在拍賣公告期內產生的意向受讓方,應在公告期內提出受讓申請。北交所按照資格確認的有關程序確認意向受讓方的競買人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通過經紀會員告知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和拍賣機構。受理后的意向受讓方應于拍賣舉行之前在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xù)。
拍賣機構應當在受理競買登記時向意向受讓方說明拍賣實施的規(guī)則和要求。
第十三條 競買人應填寫《競買人登記表》,按要求交付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取得合法競買資格。
第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
代理人參加競買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五條 拍賣機構可在拍賣前對拍賣標的的有關情況組織察勘。
第十六條 拍賣開始后,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十七條 轉讓方對拍賣礦業(yè)權設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聲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十八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十九條 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應制作拍賣筆錄,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簽名。
第二十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場與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拍賣人簽訂《礦業(yè)權交易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交納的拍賣保證金轉為成交價款。其他競買人的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 拍賣完成后,拍賣機構應妥善保管有關業(yè)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材料,并報北交所存檔。
第二十三條 拍賣機構在主持礦業(yè)權轉讓拍賣過程中,應當接受北交所的監(jiān)督和指導,遵守拍賣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礦業(yè)權交易有關規(guī)定以及職業(yè)規(guī)范。
第二十四條 礦業(yè)權轉讓拍賣禁止下列行為: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串通競價,損害轉讓方或其他競買人合法權益的;
(二)競買人及其受托會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受托會員同時以競買人和代理人身份參與競買的;
(四)受托會員同時代理轉讓方和競買人的;
(五)制造或散布虛假信息,擅自泄露轉讓方或競買人的相關信息,擾亂拍賣活動正常秩序的;
(六)法律法規(guī)或北交所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章 拍賣保證金、傭金及成交價款
第二十五條 拍賣保證金的標準由北交所與轉讓方共同商定,一般不超過掛牌價的30%。
第二十六條 拍賣成交的,北交所按照《北京產權交易所礦業(yè)權轉讓交易項目收費標準》向轉讓方、買受人各收取傭金。
轉讓方、買受人可以與北交所約定傭金的比例。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應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成交價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拍賣保證金、傭金均通過北交所統(tǒng)一結算;成交價款可通過北交所統(tǒng)一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轉讓方違反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北交所有權中止其轉讓行為;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有權向其監(jiān)管單位進行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競買人被確定為買受人后,不按《拍賣成交確認書》規(guī)定時間與轉讓方簽訂合同或以其他形式無故不推進程序或放棄受讓的,其交納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拍賣文件對競價保證金處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發(fā)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一)、(二)、(五)、(六)款情形之一或第二十九條的情形時,競買人的競價保證金將用于利益受損方的賠償,競價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利益受損方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機構或者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北交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試行。